登录 | 注册

石屏县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应急响应23条措施

来源: 发布日期:2020-02-05 浏览次数:

 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疫情(以下简称疫情)防控重要指示精神,认真落实党中央、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州党委、政府工作要求,强化疫情防控工作,坚决遏制疫情蔓延势头,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,根据相关规定,结合我县实际,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:

  一、各级党委(党组)、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要坚守岗位、靠前指挥,做到守土有责、守土负责、守土尽责。全县所有党组织、共产党员、领导干部、所有志愿者及人民群众要行动起来,及时返回工作地,居家待命,提倡网上办公。提醒干部职工及家属、亲朋好友暂停省内外旅游计划,如在途中,望尽快返回。

  二、及时公开准确发布疫情信息。所有信息发布由领导小组指挥部统筹,做到权威发布信息、回应群众关切。

  三、指定时光酒店为滞屏游客安置服务点,对湖北籍等外省籍滞屏游客进行集中妥善安置。联系电话:0873-4867777。

  四、加强健康检测保障,在石屏天恒酒店设置留验站,对需留验和医学观察的人员进行集中管理。分别在国道323线坝心镇新街村委会老黑冲路口、石红高速石屏收费站、石红高速石屏服务区、大桥乡中型桥、省道212线异龙镇马鞍山村委会路口、省道212线龙朋镇小路南村委会路口设置健康检测点,开展流动检测,对过往人员进行体温及相关症状检测。

  五、加强对疫情防控的交通管控,暂停石屏县市际、县际、县内道路班线客运以及出租汽车(巡游车、网约车)、公交车运营和派单。

  六、全县各乡镇各村委会要加强排查监测,对2020年1月1日之后省外入屏人员组织开展全面排查,重点对1月14日以后有湖北省(特别是武汉市)旅居史及密切接触史的所有人员进行登记、排查、监测。对体温异常及密切接触者进行留验和医学观察。

  七、全县范围内的宾馆、酒店、民宿等经营场所,必须严格按要求做好入住旅客的实名制登记,须凭旅客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登记住宿,严禁一人登记多人住宿。旅馆入住时必须进行一次体温测量,入住后每天不少于两次体温测量,有咳嗽、发热等症状和来自省外的人员必须及时上报县疾控中心(电话:0873-4855433)或者县公安局(电话:0873-110,0873-4858718)。宾馆酒店每日进行消毒,加强对已入住旅客的关注。未按规定经营的,凡经查获将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》的相关规定,处以罚款并一律取消经营资格。

  八、全县医疗机构设置石屏县人民医院、石屏县中医医院、石屏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及9个乡镇卫生院共12家发热门诊,石屏县人民医院为定点医院,重症患者收入州级定点医院救治。采取医保特殊报销政策,对确诊和疑似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患者一律实行免费诊疗。

  九、全县暂停政府和社会团体组织的一切公众聚集活动,包括各类文艺演出、庙会、彝族祭龙等。暂停石屏县博物馆、袁嘉谷纪念馆、石屏县图书馆、石屏县文化馆、异龙湖规划展示馆等公共文化场馆对外开放,关闭异龙湖湿地公园、焕文公园、秀山森林公园等旅游景区景点营业,各宗教场所严禁开展一切宗教活动(仪式)。原计划举办的活动,举办方应立即发布活动取消或延期的通告,妥善做好解释说明等工作。

  十、强化旅游市场管控。暂停接待旅游团队,暂停国内外旅游团队组团和发团,暂停影院、KTV、网吧、酒吧等娱乐场所营业。

  十一、暂停规模聚集聚餐,包括婚丧嫁娶的宴请、家庭之间相互吃请,倡导餐厅饭店推行点餐外卖、打包服务。停止赶集日开市活动,各乡镇及时做好群众的宣传引导工作。

  十二、除涉及保障公共事业运行必需(供水、供电、油气、通讯、环保、市政环卫等行业)、疫情防控必需(医疗器械、药品、防护品生产、运输和销售等行业)、群众生活必需(超市、卖场、食品生产和供应、物流配送等行业)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外,县内各类企业及建设工程项目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。各用人单位应依法保障职工合法权益。

  十三、各级各类学校(含幼儿园)延期至2月17日之后开学,全面暂停各类校外培训机构和线下培训补习等聚集性活动。此前,学校不得组织学生返校,不得组织任何形式的集中教学活动和集体活动。

  十四、石屏县敬老院、异龙镇敬老院、哨冲镇敬老院、大桥乡敬老院等养老服务机构实施封闭式管理,老年大学等各类养老服务设施禁止组织集体活动。

  十五、加强医务人员及其他防控工作人员的工作生活保障。

  十六、开展全县大消毒行动,加强公共交通工具和公共场所消毒工作。对全县客运站、公交、出租车等公共交通场所和工具实行“日消毒”和“每班次通风”。商场、超市等各类公共场所保持良好的通风换气,做好消毒杀菌等防控工作。

  十七、广大群众应积极关注官方媒体发布的权威信息,做到不信谣、不传谣。对于编造、传播、散布谣言,扰乱社会秩序的违法行为,将依法严厉查处,绝不姑息。

  十八、严厉打击哄抬物价、囤货炒货等行为,加强农(集)贸市场和各类经营场所病媒生物防制,严格执行市场清洁、消毒制度,停止活禽交易;严禁非法养殖、加工、经营各类野生动物,严厉打击非法转运贩卖野生动物行为。

  十九、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共产党员先锋模范作用,各级党组织书记、村组长、乡村振兴第一书记、驻村工作队员要引导广大党员干部、村(社区)工作者、群众志愿者,逐户逐人统计摸排,对孤寡孤独老人等特殊人群要逐一上门走访;对居家观察人员,应组织村组干部、乡村医生每日两次上门,帮其测量体温,观察身体状态,同时做好生活上的关心和心理疏导,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防控措施。

  二十、加强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,对各有关生产经营者和广大人民群众做好防病知识宣传,增强公众自我防护意识,提高自我防护能力,倡导少外出、不聚会、勤洗手、常通风、戴口罩,避免近距离接触有流感症状的人;帮助农村群众革除互相宴请、不讲卫生、环境脏乱等生活陋习,认真开展“收好东西扫好地”人居环境提升行动,实行家禽圈养,养成良好卫生习惯,树立文明新风。

  二十一、共青团石屏县委组建心理疏导志愿服务队,开通疫情防控心理疏导服务专线,为公众提供心理疏导服务,消除孤独、恐慌、焦虑、压抑情绪。(专线1:姚女士,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、电气工程师,座机:0873-3174584,手机:13887399128;专线2:王女士,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、中级社会工作师,座机:0873-3174584,手机:18987660949;专线3:段先生,石屏县人民医院主治医师,心身医学门诊,座机:0873-4915990,手机13769420295;专线4:吴女士,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,座机:0873-3174584 ,手机13408996522)。

  二十二、各级党委(党组)、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、基层党组织和广大党员要牢记人民利益高于一切,不忘初心、牢记使命,发扬“坚韧不拔、善作善成”的石屏精神,以党建引领有力推进疫情防控工作,推动工作落实再落实、做细再做细、精准再精准,做到不缺位、做到位、有作为。

  二十三、社会各界可使用云南省“互联网+督查”平台或向县纪委监委反映各乡镇各部门疫情防控不力、瞒报漏报,推诿扯皮、敷衍塞责等方面问题。对造成疫情扩散、贻误患者救治等严重后果的,严查严处、绝不姑息。

  本通告执行内容恢复时间视疫情处置情况另行通知。如有违反本通告行为的将给予严肃处理,恳请广大人民群众理解支持!

  县指挥部举报电话: 0873-4853665

  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石屏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