- 政策文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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索引号spxrsj/2026-0003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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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机构石屏县人社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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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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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日期2026-07-2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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时效性有效
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能以补休替代加班费吗?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》四十四条明确规定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,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;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,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;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,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。
由此可见,只有休息日安排加班的,应当先安排补休,不能补休的,应当支付相应的加班工资,其他情形下的加班必须支付相应的加班工资,不能以安排补休来替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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